近期好多网友私信我问:深圳小产权房可以过户吗
“这个小产权的房当然也是可以过户的。只要这个房子符合要求的话,而且有房照。那么他就是可以过户的,如果没有房照,那是不可以过户的,如果没有房照,那是不可以过户的。定无效,而即便同是最高法院,也可能存在同案异判情况,请各位网友悉知
深圳东莞周边城市,现在购买的小产权房还能过户吗?答案是:除了深圳真正的村委统建楼不能过户,其他的都能正常过户的。造成这个现状主要是去年2021年,关于小产权房房价的打压有关,去年5月开始,深圳从门面和网络都开始打压小产权房虚高的房价,开始很多小产权房不能过户,直达去年中旬才恢复,但是只有村委统建楼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开放过户,这里所说的村委统建楼一定是村委是甲方的真正村委统建楼,单独村委盖章的也能过了,还有开发商集资房和农民房都没有问题了,所以21年下半年小产权房就恢复了正常买卖,只是由于整体经济下滑,小产权房和整个房地产一样都是相对平淡期
这个房子很多朋友去看过,地段是项目最大优点,投资回报确实也挺高,房子没有十全十美,由于项目是以公司写字楼的名义报建,然后通过验收,户型格局方面很像公寓,不通燃气,这两点能接受,房子还是很不错,值得一看!
1.深圳的统建楼几乎都是村委出地、个人开发商出钱合作建房而来,买卖合同上的甲方大部分是出钱合作建房的开发公司,极少有合同甲方是村委,买家买了房后,村委或开发公司在买卖合同上盖个章或者自制个红本/绿本盖个章给买家,一手房会把过户费包含在房价里或者一二手每平都收200-500元过户费,自从16年沙井马安山村的永丰公寓失火把村长抓了之后,已经大为收敛了,最近几年想让开发公司盖章,除了过户费之外,有些还得额外给喝茶费,一般得两三万/套。和商品房开发商一样,统建楼卖完后,大部分开发公司就注销了,花了几万块盖的不一定是真章,有些甚至章都不盖,在管理处电脑里登记下就算过户了。自从4月29日央视报道深圳小产权后,盖章就更是提着猪头找不到庙了。现在的统建楼和单套农民房几乎都是签房屋转让合同,到管理处水电过户,天然气到附近站点过户到自己名下+律师见证的方式交易。
无法过户,遇到拆迁利益原业主?
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统建楼不能过户,但是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见证,见证双方房屋转让协议。遇到拆迁利益问题开发商只认可房屋实际占有人,律师见证书,加购房合同。原业主没有法律依据出来闹纠纷。
1、合同效力与标的物违法无直接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合同的生效并不取决于标的物是否合法,以违法建筑存在先天违法性,认定买卖行为违法、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效力法定,认定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需依法进行: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并无违法违章建筑买卖行为无效的规定,《民法典》无效合同规定较之于原《合同法》第52条已有大幅放松,法官思维亦应随之改变。违法建筑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改变违法建筑现状,且有利于实现违法建筑的使用价值,应当认定有效;
3、双方当事人均知晓建筑物违法不能物权转移登记仍进行交易,本质是违法建筑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转让,该权益客观存在且受法律保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分家析产、财产分割、赠与时也予以处理,故而应在定性方面认定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为违法建筑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做出有效认定;
4、违法建筑存在补办手续合法化的可能,一刀切认定无效错误: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五条,经普查记录的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区别违法程度,存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多种方式解决,即便是新增违建,根据《城乡规划法》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限期改正、罚款后变为合法建筑的规定,并非必须拆除,存在确权合法化可能的情况下,一刀切认定无效于事实不符(最起码也是效力待定);
5、违法建筑买卖不能过户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结果与合同效力无关:关于这一点前文已在“物权行为理论区分原则”,即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以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例中已有充分表述,不再赘述。
6、《民法典》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规定或成为认定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有效的直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第3条,直接规定了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再是损害赔偿责任,确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违法建筑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属于禁止转让标的物,但该禁止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导致的结果是不能发生物权转移,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据此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例观点亦如此);
7、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以维护合同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并应避免当事人借口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利:据此,法院在审理合同效力纠纷时,应当以认定合同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审慎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对于毁约方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避免司法审判权成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毁约获利的“帮凶”;
8、受“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行为和司法审判行为界线模糊,以及违法建筑先天违法性自然不能交易的惯性思维影响,审判实践中认定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偏多,但习惯做法、习惯思维未必正确,鉴于深圳违法建筑体量巨大,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生产,遇到城市更新时价格差巨大,建议深圳法院能够重新检视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引导当事人维护契约精神,避免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毁约获利,避免不经意间助纣为虐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取向,是法律人的法律信仰!
特别提示:本文认为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有效仅为理论探讨,实践中多数法院或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认